PPP项目依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伙伴关系,可以有效降低项目的整体成本。图1.1显示了公共部门独立开展项目与PPP模式下的成本比较。在公共部门独立开展项目时,项目的整体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维修和翻新成本、管理成本以及留存的风险。在PPP模式下,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维修和翻新成本以及私营机构的融资成本统称为PPP合同约定成本,由于私营机构在建设施工、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得以充分发挥,PPP合同约定成本会小于公共部门独立开展项目时的相应成本。另外,由于PPP项目需要协调更多参与方的利益,项目管理成本(包括公共部门对项目监管、为项目提供准备工作和支持等产生的成本)会略高于公共部门独立开展项目的成本。在风险留存方面,由于不同的风险分配给管理该类风险具有相对优势的参与方,因此项目的总体风险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各项成本的变化以及风险状况的降低,形成了PPP项目的优势,即所谓的“物有所值”部分。
一方面,参与PPP项目的私营机构通常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技术,私营机构在特定的绩效考核机制下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PPP模式下,私营机构的收入和项目质量挂钩:政府付费的项目中,政府会根据项目不可用的程度,或未达到事先约定的绩效标准而扣减实际付款(付款金额在项目开始时约定);在使用者付费的项目中,使用者的需求和项目的质量正相关,这就使私营机构有足够的动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果设施或服务由公共部门单独提供,由于其缺乏相关的项目经验,且由于其在服务提供和监督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绩效监控难以落到实处。在传统政府模式下,地方政府通常为某项重大工程临时组织指挥部之类的专门工作团队,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与建设,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日常运营。由于工作团队缺乏相关项目运作经验,所以难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无力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甚至会因经验不足导致项目失败。并且,工作团队付出大量学费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在当地可能再无用武之地,因为当地不会经常有同类重大项目需要新建,资源浪费与效率较低问题突出。
首先,在PPP项目中,通常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通力合作,而多个参与者会导致整个项目的约束条件增加。其次,由于每个参与项目的商业机构都会在咨询、会计和法律等方面产生支出,这部分支出会包括在投标价格中,从而传导给公共部门。国外的经验显示,PPP市场越成熟,这部分成本就越低。例如,如果公共部门采用标准化的合同体系,可以为参与商业机构节省在项目尽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在评估增加的这部分交易成本时,也需要考虑PPP模式下通过风险分担带来的额外好处。再次,复杂的交易结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建立与PPP模式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现阶段,国内相关方面的能力欠缺较为明显,现状的改善还需要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过度依赖外部咨询机构,会导致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并没有沉淀在公共部门内部,这又减缓了公共部门提升建设相关能力的进度。各个国家都成立了类似PPP中心的组织,包括中国的财政部PPP中心、英国的Infrastructure UK、加拿大的PPP Canada、美国的NCPPP、欧盟的EPEC等,这些组织在沉淀PPP项目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后,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众多的参与方可能使项目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在未来发生一些不可预料的事件时,可能会在合同条款的争议方面耗费过多时间。而且,即便在项目启动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公共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或民众和公共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效率。
为了项目长期运行稳定,PPP合同可能会比较严格,灵活性不够,公共部门或私营机构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很难将未来的变化充分地考虑进来,合同条款通常只考虑当前时点的情况,导致项目后期管理不能因时制宜,而只能遵照合同条款执行——哪怕这些条款已经不再能使项目生命周期的综合成本优化。解决合同灵活性和合理性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前期就尽大努力做好整个生命周期的规划,通常,公共部门需要聘请具有丰富PPP项目经验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分析,确保参与方对项目需求有充分的理解,对项目的费用有可靠的预算,对风险有全面的评估并可以在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间实现优分担;同时,还要确保通过招投标过程得到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当然这些前期工作势必产生不菲的成本。二是在起草合同时保留适当的灵活性,这也必将增加成本,一方面是来自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而产生的风险溢价,另一方面是来自将来需要改变对私营机构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或有支出。解决合同灵活性和合理性的成本,有可能降低项目投资者的率,防止出现过高的率。
如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公共部门的非营利性和不按全成本核算定价的特点,公众所付出的直接使用费用较低。当然,世界上不存在免费午餐,低收费终会表现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累积或公共机构的亏损,也会通过其他渠道由公众承担相关成本,甚至潜在成本可能更高。在PPP模式的定价机制下,私营机构需要补偿项目相关的全部成本并获得合理水平的投资收益,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化的定价,可能增加公众的直接使用成本。如此,PPP合同中约定的定价机制可能是控制公共资源使用成本的一个手段,但定价机制的确定同样困难米乐M6(MiLe)亚洲官方网站- 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尤其在涉及多边合作的PPP项目中,不仅需要考虑当地的发展水平、技术进步的趋势,还需要考虑汇率等其他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来宾B电厂的电价,资料显示来宾B电厂的电价比来宾A电厂的电价高出60%有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运营期满15年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项目的巨额投资要在15年内回收,远低于电厂的正常使用年限和投资回收期。从各国的经验来看,PPP项目总体上可以降低公众使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综合成本。
从现实角度出发,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的施政偏好,以及不同性质的社会资本各自*的利益诉求,发生上述情况还是可以理解的。无非是“黑猫白猫”的理念在PPP领域内的现实反映,亦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PPP模式在中国的异化趋势。即搁置顶层设计,一切以短线的实用价值优先。具体到微观层面,中国式PPP则仍以筹集社会资金为导向,把政府缺钱的、做不好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推向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至于项目中长期的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如何,则常常不是现任政府主管部门,甚至于投资人现任总经理的关注焦点。在此情形之下,即便有外部的财务及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他们提出的专业意见通常也不为项目方所*理解并接纳。不可避免的,大量潜在风险在看似红火的发展热潮中逐步累积。时至今日,各地PPP项目当中已经陆续出现政府方或投资人怠于履约甚至违约的情况,并以前者居多。
作为十八大确定的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责任人,中国财政部从2013年底即已展开对PPP模式推广工作的全面部署。2014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训班上发表讲话,对推广PPP模式的原因、任务和方式予以系统阐述,并提出要从组织、立法和项目试点等三个层面大力推广PPP模式。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相比于财政部的令箭频发,国家发改委也在今年5月份一口气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范围涉及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油气、煤化工、石化产业,且项目模式不局限于特许经营。为引人注目的,则莫过于特许经营立法工作的重新启动。据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制订完成,并已发业内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至此,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终于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也因此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元年。我们将今年及其以后的若干年称作中国式PPP的规范化发展阶段,与其说是基于现状的一个预测与展望,不如说是对PPP模式的新*做好顶层设计,补上重要一课的期待。
多中介机构根本不知道这个系统的存在;有的要求PPP的咨询机构要具备工程招标资格或其它什么资质而这些资质与PPP运作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地区要求咨询机构要提前在当地进行非常复杂的注册致使很多中介机构在获得项目信息后来不及完成注册工作;有的地区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证件和合同的原件而中介机构无法同时向两个以上地区提供,导致只能放弃一些项目;有的地区请咨询公司时在固定价格的前提下从他们自己的系统里抓阄;有的地区选择咨询公司主要看价格,结果很难聘请到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等等现象不一而足。从长远看,这些做法违背市场规律,PPP的经验教训未能被有效推广应用,重复交学费造成了很大的社会浪费,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现。
PPP具有三大特征,是伙伴关系,这是PPP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少的资源,实现多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私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私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米乐M6(MiLe)亚洲官方网站- 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