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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中,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持续跟进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立案侦查的监督意见,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协同,形成监督办案合力。黄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侦查活动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后,加强对通知执行情况的跟踪,对公安机关未按规定解除的,依法监督纠正,及时恢复涉案财物正常状态和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立功情节的审查,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开展实质性审查,查实“假立功”并依法履行对全部关联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将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的作用、调整完善刑事检察部门职能职责、健全侦查监督专人专岗工作机制等系列举措,持续推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走深走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既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的显著优势,也是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保障。推进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防止“应立不立、违法乱立、越权办案”等现象,推进解决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不当“查扣冻”等重点问题,聚焦强化深层次、实质性违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各地刑事检察部门要将依法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同时,严守监督履职边界。要聚焦强化深层次、实质性违法监督,紧盯影响案件质效与当事人权利的关键违法情形,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刚性,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要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信息共享等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良性互动、规范高效的检警关系,有效提升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质效。
2005年,王某甲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王某乙以被诉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应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该医疗设备系合格产品,且王某甲不能证明其身体疾病系使用该产品所致,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上诉。2007年,王某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通知驳回。2008年,王某甲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伪造医院临床试验报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复函认定天津某公司不存在王某甲所举报的伪造医院临床报告的行为。2009年,王某甲向上一级法院举报原审问题,上级法院复函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王某甲举报不实,希望其服判息访。其间,王某甲在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对王某乙、原审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影响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
调查核实。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被诽谤人数较多,为依法准确履行监督职责,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线索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听取申请人意见。了解到申请人曾通过名誉权侵权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刑事自诉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其民事判决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刑事自诉被法院驳回。二是调取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并向承办法官了解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情况。经核实,关于民事诉讼,东城区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8月、2013年2月两次受理王某乙诉王某甲名誉权纠纷案,均判决王某甲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网站上连续刊登7日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王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后经东城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了侵权文章并于网站首页连续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因缺少王某甲财产线索,王某乙撤回赔偿部分的执行申请,相关财产判项未得到执行。关于刑事自诉,两级法院均因缺少证明王某甲构成诽谤罪的证据,裁定驳回了王某乙的刑事自诉。三是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了解不立案理由,核实公安机关系以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诬告、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两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四是核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事实。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智能化检索筛选辅助办案工具,查明王某甲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等多个网络平台共计发布刊登文章80余篇,特别是在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侵犯名誉权判决后,王某甲仍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诽谤王某乙、原审法院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并将诽谤范围扩大至东城区法院法官和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等多人,捏造内容涉及王某乙为“职业行贿人”,多次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国家机关包庇、纵容天津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多名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枉法裁判等虚假事实。相关文章发布后,共计引发16.8万人次的点击、浏览,其中点击、浏览量超过5000人次的6篇,最高达5万余人次;引发网民跟帖谩骂王某乙、承办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二)对于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格权保护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网络诽谤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于社会秩序和被害人人格权的损害,相较于传统诽谤形式也更为严重。而且如果由被害人以自诉方式救济维权,往往面临取证难、启动自诉程序难等现实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网络诽谤行为性质、特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诽谤多人,或者多次、长期诽谤他人,或者网络诽谤他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的,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核实。收到畜牧公司监督申请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经审查该畜牧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养殖协议、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钟某某与该物流公司形成的雇佣劳动关系,核实四方权利义务关系,查明钟某某在运输过程中仅提供劳务服务,对车厢内饲料不承担管理职责,其截留饲料行为系基于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触作案对象等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二是经向本案侦查人员了解,核实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原因,系侦查人员认为在钟某某常规多次履行运输任务、收货养殖户未对收到饲料进行称重确认的情况下,无法查清钟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三是经细致分析在案证据材料中钟某某车辆行车轨迹,发现钟某某卸载饲料后,有多次停留于疑似销赃地点的异常行为,进一步侦查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后立即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钟某某构成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同时,通过进一步调取、比对钟某某与涉嫌收赃的杨某某之间的交易记录,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饲料数量和价值。
公安机关立案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原案面临的侦查取证堵点、难点,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将侦查取证重点从查清畜牧公司、养殖户被盗饲料数量,转为查清钟某某销赃数量,完善证明钟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二是针对公安机关未能全面调取钟某某运输记录、GPS行车轨迹问题,加强对畜牧公司、物流公司的沟通说理,完整调取钟某某入职物流公司后至案发前的运输记录、GPS行车报告等,查清钟某某卸货后异常行车轨迹;三是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钟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交易记录,结合运输记录、异常行车轨迹等进行细致比对、发现疑似销赃交易记录;四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指定检察官密切跟踪上述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完善证据链条。
调查核实。针对上述监督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针对2020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的案件事实,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向涉案歌厅工作人员核实事实起因、查阅鉴定意见等,查明徐某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的处理不当。二是针对2020年7月、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的两起事实,经核实事情起因、纠集过程、是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查明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或实施殴斗,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立案并调解结案的处理不当米乐M6(MiLe)亚洲官方网站- 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
与此同时,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的侦查进展,根据新收集证据情况,对徐某某等人审查批准逮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综合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情况,以补充侦查提纲形式,提出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查清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调取其团伙组织架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对社会所造成危害等方面证据材料的建议。2023年3月,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与大同公安分局侦办的寻衅滋事案并案侦查,并由大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实施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间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某某为纠集者,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一)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不起诉决定和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终局性司法决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者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规定,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不影响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解除;以复议复核为由不及时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调查核实。为查清秦某某盗窃犯罪事实、准确认定沈某某立功情节,正确适用刑罚,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商沂水县公安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对秦某某盗窃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关系、二人到达现场方式等,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调取案发前后超市内外、附近道路卡口监控,以及秦某某、张某某通话记录的建议。经审查监控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曾于盗窃案发前在超市附近会面;经审查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前后,二人曾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某某频繁通话。围绕上述疑点,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秦某某、张某某二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讯问、询问。二人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系在律师刘某某指使下共同伪造,秦某某事后从刘某某处收取好处费五千元。
线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自书材料中所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的内容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高新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某涉嫌案的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收到商请函后,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听取案情介绍、审查在案证据,会同公安机关分析发现以下问题线索:一是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但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未再接听公安机关电话。二是经审查李某某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姑姑”系李某某电话联系到场,但外貌年纪明显较小,似与“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其身份,二人亲属关系存疑。三是经审查案发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李某某关于醉酒后被孙某某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存在报假案可能。
围绕以上问题线索,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与高新公安分局进行会商研判后,决定补充调取核查李某某及其“姑姑”“姑父”三人户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及出行信息,查明:一是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身份为编造,真实姓名为王某甲、王某乙,年龄刚满18周岁,与李某某无亲属关系;二是案发当日三人共同从住宿酒店出发至案发洗浴中心,并在案发后频繁电话联系,存在串通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基于以上查明事实,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意见书形式对原孙某某涉嫌案的侦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李某某陈述与其自书材料矛盾,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实施了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将对孙某某的刑事拘留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二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等三人有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且三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阳,有结伙流动作案可能,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三人以涉嫌诬告立案侦查。三是就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李某某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核实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李某某“姑姑”身份等违法情形,向高新公安分局提出了监督纠正意见。
根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所提意见建议,高新公安分局于11月5日将对孙某某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于11月11日对李某某等三人涉嫌诬告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在外省将李某某等三人抓获。11月12日,高新公安分局二次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就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商请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原案检察官继续对诬告进行审查,并综合两案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扩大侦查范围,通过核查三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同活动轨迹、查询三人在共同活动地区有无类似报警信息等方式,全面查清李某某等人跨区域流窜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事实。二是依法规范开展侦查取证活动:针对本案与原案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转换”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准确适用询问、讯问程序重新固定在案言词证据,避免错用证据形式;针对手机查扣、电子数据提取等易出现取证不规范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扣押封存原始介质,完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提取笔录,确保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针对本案为跨区域流窜作案特点,建议公安机关在跨区域开展侦查活动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通报备案、沟通协商等异地协作工作,避免在跨区域执法过程中出现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